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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

給您的痛找一個道理

這件事,一直記掛在心裡;終於,給您的痛找到了道理...


從阿羅漢不堪忍病苦談---『現法樂住』的身心狀態
文/釋見岸

一、前言

 人生不免有苦,修學佛法是希望透過正見的建立、法義的了解以及解脫法門的實踐,讓自己能透悟世間相無常、無我,突破生老病死等苦的束縛,達到自在無礙的境界。而吾人之生老病死苦等身體的變化無常,是任何人所不能避免的,即使是大覺者如世尊也不例外。但是因為對真理的認知或證悟程度不同,修持者與不修持者,或是聖者與凡夫,對生老病死的看法會有所差異,乃至他們的身心所受的影響也會不一樣;這也就是煩惱的存在與伏斷之別。
佛法教給我們的就是要如實的看待世間,如實的看待自己的身心,讓自己很坦然的去面對生命現象中的生滅;所以我們以為一位證悟的聖者,在色身上是能以真實的、無執的態度去面對,在心念上是已斷除煩惱、達到清淨無染的解脫境界。
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好像不完全如此,例如:在阿含經中記載著,有三位尊者因為病苦之因,令色身無法忍受而生厭世之念;律藏中也有比丘因為患病經久不能痊癒,而請看病比丘殺他之例。從這些例子中透露出一個訊息:一位在修行上有證悟境界之人,到底其身心狀態如何?如果能了解其厭世行為產生之因,或許能令已知者淨信心增強,未知者不退信心,使吾等在實際修持上有所助益。

二、經論中的幾個案例

 從《雜阿含經》卷47及《增一阿含經》卷49所記載的三個案例中,可以歸納出下列幾點共同性:
1.三位比丘都是因為身體長期病痛,而想要執刀自殺。他們不僅久病在床,甚至臥在大小便上,因此不堪忍受,而不願意如此痛苦的活下去。
2.對五蘊法皆有所證悟。有的是尚為凡夫,後來經過自己對五盛陰深深思維的結果,而於有漏心得解脫;有的是經佛陀或舍利弗之驗證,證明他已經除去我執之見。例如:佛陀到跋迦梨比丘的床前,和他做了一番問答,證實跋迦梨比丘已能證知五受陰是無常、苦、變易之法,於其中無可貪可欲,後來並由天人授記,說他於善解脫而得解脫。
3.佛陀對他們並未斥責。
4.因為他們都是不受後有的阿羅漢。在自殺事件發生後,有其他比丘問佛陀:「彼比丘當生何趣?到何處受生?」佛陀回答說:「跋迦梨善男子不住神識。」「我不說彼(禪陀比丘)有大過,若有捨此身,餘身相續者,我說彼等則有大過;若有捨此身已,餘身不相續者,我不說彼有大過也。」(註一)
既然是對五受陰的無常能如實知,何以會說出:「我身病極患苦痛難可堪忍,所起之病,但增無損,唯欲執刀自殺,不樂苦活」之語?並不是說阿羅漢不會生老病死,而是說他們既然能除人我見,斷五上分結,卻依舊會對色身苦不堪忍受,這種情形令人想要了解:一位得現法樂住者的聖者,他的身心是處在什麼樣的狀態下呢?

三、何謂現法樂住?

 《雜阿含經》卷24說得很清楚:「身身觀念住,斷上煩惱,善攝其心,內心寂止,正念正知,得四增心法,現法樂住,得所未得安穩涅槃,是名比丘詰慧辯才,善巧方便,取內心相,攝持外相,終無退減,自生障閡,受心法觀亦復如是。」(註二)
由經文中可以知道,得現法樂住是因為修習色界四禪定成就的結果,而且是無學聖者經由善修靜慮,而住於解脫的法樂。無學聖者入定,念「我一境心於一日中樂住」而修定,由於他們修習安止定,所以得現法樂住之功德(註三)。這種法樂並非欲界之樂,而是必須斷了欲界樂之後,所得的法喜之樂。這點在《中阿含經》卷58有說明:「非一切樂覺欲使也,……云何樂覺非欲使耶?若比丘離欲離惡不善之法,有覺有觀,離生喜樂,得初禪成就遊,是謂樂覺非欲使也。所以者何?此斷欲故。」(註四)得現法樂住是修禪定的五種功德之一(註五)。不但能令心明淨、輕安,身體也會隨著禪定而輕安,所以經上說:身輕安、心輕安。

四、如何能得現法樂住?

要得現法樂住必須修四念住觀,經中說如果可以七年立心正住四念住者,必定可證得二果以上或現法得究竟智;乃至利根之人,少少須臾頃,能立心正住,一日之中就能大為進步(註六)。
除了修四念住之外,還必須成就八正道法,因為現法樂是由禪定中生,佛陀曾經告訴舍利弗說:「七正道分為賢聖等三昧為根本,為眾具。何等為七?謂正見、正志、正語、正業、正命、正方便、正念。舍利弗,於此七道分為基業已,得一其心,是名賢聖等三昧根本眾具。」(註七)

五、得現法樂住者的身體狀況

由於得現法樂是在禪定之中,因此從外表看起來,色身是不動的。這點在《大智度論》卷17中曾說到:「菩薩入深禪定,一切天人不能知其心所依、所緣,見聞覺知法中心不動。」(註八)
因為在禪定中不依身不依心不依三界,所以可使內心及色身寂然不動,得到輕安。文中又以釋迦牟尼佛的前生螺髻仙人為例:有一天螺髻仙人在樹下禪坐,入第四禪定,出入息斷,色身兀然不動。有一隻鳥以為它是一棵樹,就在仙人的髮髻上生蛋,這時仙人從禪定中出,發現頭頂上有鳥蛋,心想:我若是起身,母鳥必定被嚇走,母鳥不能孵蛋,蛋就孵不出小鳥來了。於是仙人又入禪定,一直到小鳥出生,學會飛翔之後,與母鳥一同離,仙人才出定起身。
證得初禪的人,無鼻舌二識,如果到了第二禪以上,就前五識全部都不起了。證二禪時,在心念上是無尋無伺,也就是對外境沒有麤分別,也沒有細分別,所以不會有語言產生,因為語言是內心尋伺的聲音化(註九)。由此就可以知道,在佛世時,曾經發生過有許多比丘共同在作衣服,而一位年少比丘沒有去幫忙,大家很不以為然的時候,佛陀卻告訴大眾說:「汝等莫與是年少比丘語。」就是要大家不要怪他,不要和他講話,因為他已證得四禪定,正受現法樂住,對外境的事物不能分別的緣故(註十)。
四禪的「現法樂」,與生理有某種程度的關係,所以如果修行偏重得現法樂,就會在身體上著力,要不然就是不問人間,獨自在禪定中自得其樂(註十一)。

六、得現法樂住者的心理狀況

依照四禪的定義來看,禪定者的內心染淨轉變有以下不同(註十二):

1.初禪:

思惟貪淫欲之害,除欲、惡不善法,去除麤煩惱纏,但是仍有覺(粗分別)有觀(細分別),依離欲生喜樂。

2.二禪:

除次麤垢(欲覺、恚覺、害覺),滅有覺觀,內心之信根種子,依定修得清淨實踐的正信。信根成就,淨信專一(無尋伺所擾故,稱為淨),且內心安住等持,明了寂照,勝妙一心,此時依信定力,生起喜樂。

3.三禪:

除細垢(思惟除滅親里覺、人眾覺、生天覺、有善法覺)。喜者,與定共生歡喜之觸受,若不除之,障定增長,堅固身執,不能發慧;所以要離喜修捨念,自知身樂,聖賢所求,護念樂行,成就捨念樂住。

4.四禪:

憂喜於前三禪已滅,此時捨滅苦樂,修不苦不樂捨,護念清淨,入第四禪,心不高不下,不憎不愛,定住不動。  
這四禪,都是色界的法樂,第四禪雖然沒有說到樂,但它所緣的「寂靜樂」是勝過三禪的。
無論是哪一禪,在住禪時,都會感受到「津液遍滿,無有減少」的情形,這是指禪定法樂從生起到發展,逐漸地周遍全身。好像用水灌溉農田一般,剛開始時是表面濕潤,漸漸地往四周擴散,往下滲透,直到土地全部包含水份為止。這就是所謂的禪悅,也應該就是「現法樂住」。

七、得現法樂之功德

得現法樂的四禪定,與欲界、無色界定不同,是可以定慧均等的。可以從禪定進而修慧觀,達到真正解脫。《舍利弗阿毗曇論》〈禪定品〉說:「如是比丘,親近四禪多修學已,欲證通法,隨心所得,自在無礙。若欲盡有漏,成無漏,得心解脫、慧解脫,現世自知證成就行,我生已盡,梵行已立,所作已辦,不受後有,隨所能入。」(註十三)所以,如果四禪完全成就的話,就能發六通三明,隨意自在。

八、證入禪定之障礙

雖然四禪定有上述殊勝功德,但是在修習上還是有許多障礙,依《摩訶止觀》卷九之記載:「夫長病遠行是禪定障;立世阿毗曇云:多諫諍、多營事亦是禪定障;復有多讀誦,亦是禪定障。」(註十四)這是說長病、遠行、多諫諍、多營事、多讀誦,都會障礙修定,而且也會退阿羅漢果(註十五)。另外,在初禪謝已,還未進入二禪的中間定,也是容易退失的階段;所謂「於此單靜心中,既失下,未發上;若生憂悔,此心亦失。」(註十六)如果在此時有種種外緣、病障,都會令禪定不起,無法得到身心輕安的現法樂。

九、結語

由以上經論的整理可以知道,文前所提之例,比丘們皆是因為病緣之故,無法生甚深禪定;若是在禪定之中(二禪以上),既然已無前五識的作用,色身疼痛的覺受應當不起,但是就是因為病障,所以無法入禪定,因此在五蘊假合的色身上產生病變時,仍會覺得疼痛。然而,他們在慧觀上已能除我見,並且斷五上分結,是不受後有的慧解脫阿羅漢;故生厭世之心,卻不會與煩惱相應。因此,佛陀對他們自殺的行為保持沉默的態度,並未加以訶責。但是,凡夫僧則不然,不論是因為患病既久不可差,還是因為修習不淨觀故,深入厭惡恥愧此身,自己殘害生命。佛陀得知之後,都會種種呵責:「汝等愚癡,所做非法,豈不聞我所說慈忍護念眾生,而今云何不憶此法。」且為比丘們制戒:「若自殺身,得偷蘭遮罪。」(註十七)
曾經聽過一個故事,它是這樣說的:諦閑老和尚生病了,其弟子倓虛大師服侍他,並且安慰說:「師父!不要難過了,平常您不是教導我們:『五蘊假合,色身如幻』嗎?沒有什麼好執著的啊!」諦閑老和尚一聽,嘆了口氣說:「沒錯!色身是假的,可是身體的疼痛卻是真的。唉!真的是好痛啊!」
 所以,我們所能做的是:儘量重視身體的健康,避免病痛,至少可以延後或縮減生病的時間。

註釋

註一:大正2P.346-348P.642
註二:大正2P.172c
註三:覺音造,葉均譯,《清淨道論》(中),P.221
註四:大正1,P.789c
註五:同註三。禪定五功德是指:現法樂住、毗婆舍那、神通、勝有(
生梵天)以及滅盡定。
註六:《中阿含經》卷24,大正1P.584b
註七:《雜阿含經》卷28,大正2P.199a
註八:大正25P.187c
註九:印順法師,《成佛之道》,P.120
註十:《雜阿含經》卷38,大正2P.277c
註十一:印順法師,《華雨集》(三),P.152
註十二:依《長阿含經》卷4、卷8,大正1,P.23cP.50c;《舍利弗
阿毗曇論》〈禪定品〉,大正28P.621c;及《清淨道論》(
上),P.217-251,綜合整理。
註十三:大正28P.624c
註十四:大正46P.117a
註十五:寶靜法師,《摩訶止觀述記》,P.1513
註十六:同上,P.1543
註十七:《五分律》卷二,大正22P.7c。《摩訶僧祇律》卷四,大正
22
P.253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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